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陸許字第11號聲 請 人 章婷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文欽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2)核字第046303號證明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大田縣公證處(2023)閩田證字第93號、第94號公證書「原本」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