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家陸許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陸許字第20號聲 請 人 薛英代 理 人 傅錦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勇信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呂明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裁判日期:202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