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陸許字第8號聲 請 人 傅福光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胡宏秀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一個月內,補正⑴大陸地區重慶市渝博公證處所核發(2023)渝博證字第3708號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為文書驗證之「驗證書」正本、⑵大陸地區重慶市渝博公證處所核發(2023)渝博證字第3709號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為文書驗證之「驗證書」正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依上開規定,當事人所提出在大陸製作之文書,為辨明其真偽,須先經政府委託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為驗證後,本院始得確認聲請人所提出大陸地區文件之真正,進而進行案件之實質審查。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認可大陸地區重慶市雲陽縣人民法院(2021)渝0235民初6892號民事判決書,然未提出如主文所示大陸地區重慶市渝博公證處所核發(2023)渝博證字第3708號公證書、(2023)渝博證字第3709號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為文書驗證之「驗證書」正本,致本院無從確認聲請人所提出之大陸地區文件是否為真正,無從進行本案之實體審查,爰依法命聲請人依主文所示期限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甘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