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陸許字第9號聲 請 人 林美容代 理 人 林宗宇相 對 人 陳俊煌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6項、第5條、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於民國96年(西元2007年)11月19日在大陸地區結婚後,嗣於99年(西元2010年)6月27日經大陸地區福建省長樂市人民法院以(2009)長民初字第1296號民事判決離婚,為此聲請認可該離婚判決等語。聲請人主張核屬家事非訟事件,依上揭規定,應由相對人住所地法院管轄。而相對人住所地為宜蘭縣○○鄉○○村○○0鄰00號,有聲請人所提大陸地區福建省長樂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