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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婚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132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上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確認兩造離婚無效、婚姻關係尚存在,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三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4月19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一紙、本院答詢表三份等件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裁判日期:2023-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