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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婚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27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判准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聲明第二項合併請求酌定子女丙○○親權部分,則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原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惟丙○○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現年18歲,依修正後民法第12條規定為成年人,已無酌定親權行使之必要,故此部分暫不徵收聲請費,是本件應繳納之裁判費為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2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