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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婚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394號原 告 甲○○ 住○○市○○區○○○街0號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甲○○提起訴訟,然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屬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本院依法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該裁定於民國113年3月15日寄存送達聲請人聲請狀陳報之住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在卷足證,依上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條、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裁判案由:確認離婚無效
裁判日期:2024-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