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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建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106號原 告 勝華水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聿宸訴訟代理人 賴永憲律師被 告 力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婉婷訴訟代理人 呂浩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