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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建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11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諺茂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子驊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宸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法定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見本院卷第387頁)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裁判日期:202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