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117號上 訴 人 秉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皮家源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日嶸即昕陽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99,9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3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