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建字第43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昇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芳瓊原 告即反訴被告 陳佑明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啟銘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蔡宜暄訴訟代理人 許世賢律師
陳偉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3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5,11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6%,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5,11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六、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七、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提起反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9條自明。所謂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乃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或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被告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有牽連關係而言;即舉凡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雙方所主張之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或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同,均可認兩者間有牽連關係(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558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係以兩造於民國111年11月3日簽訂室內裝潢工程合約(下稱系爭契約)業於112年5月17日終止,被告應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給付原告第三期工程款差額、違約金,併以被告於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張貼不實言論,致原告昇運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昇運公司)受有商譽損失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見本院卷一第7頁至第18頁);被告則以原告迄今仍未完成工程,且因延宕工程致其無法如期入住而受有在外租屋、家具寄倉及因原告債務不履行而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等而提起反訴(見本院卷二第241頁至第244頁),經核被告所提起之反訴與原告所提本訴,均就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兩造互對他造之請求,可認本訴與反訴間之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具有共通性或牽連性,相關訴訟或證據資料均可相互援用,基於訴訟經濟、紛爭解決一次性之考量,應認被告所提之反訴,與前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甲、本訴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於於111年11月3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施作桃園市龜山區樂學路之合耀恆美E3-11樓(下稱系爭房屋)室內設計、裝潢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工程總價為1,900,000元。被告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3項約定應於原告完成系爭房屋之系統櫃後給付第三期款551,495元,然被告於112年4月20日仍有209,395元未依約給付,原告於112年4月21日催告後,被告雖承諾於同年月25日付清,然屆期仍未付款,原告於同年月26日再次催告後,被告仍不付款,原告遂於112年5月10日依系爭契約第9條第2項前段約定以律師函催告被告給付第三期款差額,若逾期未付則終止系爭契約,被告已於同年月11日收受該律師函,然仍未付款,故系爭契約已於付款期限屆至之次日即112年5月17日因原告終止而不存在,然此為被告所否認,原告自得請求確認系爭契約自112年5月17日起因原告終止而不存在。
㈡、依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113年11月27日之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系爭工程於系統櫃工程完成時,工程項目估算工程之總額為1,723,610元,原告已完成工程項目之估算價值為1,747,625元,顯見原告不僅依約完成系統櫃工程之施作,整體工程施作進度亦超前,被告自應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3項約定給付原告第三期款之差額209,395元,且被告經原告兩次催告後仍不給付,原告依系爭契約第9條第2項中段約定,得沒收已受理價款1,512,100元作為違約金,原告就此請求被告給付300,000元為違約金,合計被告應給付原告509,395元(計算式:第三期款差額209,395元+違約金300,000元)。
㈢、被告於112年4月26日、27日以暱稱「Yi Cai」帳號於臉書,將原告昇運公司登記資料等訊息揭露於動態瀏覽權限設定為公開之貼文上,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損害原告之資訊隱私權。且被告更張貼如附表二所示之貼文(下稱系爭貼文),臉友於其貼文下回覆「蟑螂有夠好賺」、「現在這種人很多,很多都是人頭公司行號」、「是詐騙集團嗎」、「我看是跑路了」、「找裝修公司…,不要在網路上找,容易上當」等訊息,使原告昇運公司之商譽與信用受到侵害,原告昇運公司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昇運公司之非財產上損害500,000元。
㈣、聲明:
1、確認系爭契約自112年5月17日起因原告終止而不存在。
2、被告應給付原告509,3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被告應給付原告昇運公司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前2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系爭契約第9條僅就被告違約時訂有處罰規定,未就原告違約時設有任何處罰規定,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且該條第2項甚將被告之遲延給付損害賠償責任擴大為須負擔被告已給付之報酬及原告已給付之工作,不合理的加重被告責任、減輕原告責任,對被告有重大不利益,依民法第247條之1、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應屬無效。
㈡、依系爭契約之約定可知系統櫃完成時,被告應給付95%工程款,剩餘5%尾款則於清潔驗收時給付,可徵系統櫃完成時所有工程,包括假設工程、木作工程、木地板工程、系統櫃完成、石材完成、裱布工程、油漆工程、電力及基礎照明工程、金屬及玻璃工程都應該已經完成,而非僅系統櫃單工程完成。蓋木作工程、系統櫃工程合計金額僅占工程總額之58.8%,豈有可能於完成木作工程及系統櫃工程後,被告即應給付95%工程款。本件原告尚有木作工程、木地板工程、石材工程、裱布工程、油漆工程、電力及基礎照明工程、金屬及玻璃工程等計276,600元之工程尚未完成,且系統櫃工程亦有電器櫃亂挖洞,電線外露,亦未做好防漏電及觸電措施;電視櫃隔 板未安裝;更衣室打型把手未裝及衣櫃隔板未安裝之情況,系爭鑑定報告竟認已完工,顯與事實不符,原告並未達成給付第三期款之條件。
㈢、原告於未完成木作工程及系統櫃工程前即要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被告雖無給付義務,但為使系爭工程儘快完成仍先給付木作工程款及大部分系統櫃工程款,詎原告取得前開工程款後竟擅自停工、避不見面,且原告未於系爭契約上記載公司址、所留電話00-00000000亦係空號,被告驚覺可能遭騙,自不願再給付工程款,被告於收受原告律師函後亦回覆請原告依約完成系爭工程,被告當會給付尾款,但原告仍拒絕完成系爭工程,原告自不得依系爭契約第9條第2項約定請求終止系爭契約。且被告既未違約,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第三期款差額及違約金,均無理由。
㈣、原告擅自停工不完成系爭工程,被告無法聯繫原告始於臉書上求救,希望有人能幫忙找到原告。且被告臉書上所載「裝潢還沒裝潢好被跑掉」、「目前我的裝潢是被丟著不管」、「裝潢一個家裝潢近快五個月,現在聯絡不到人,款項181,000已付156萬卻遲遲沒有完工,甚至現在連人都找不到,剩200,000尾款,工程做到一半放著不做」都是事實,並非不實言論。至「所留的公司行號統編都是假的」係指原告雖以昇運公司名義簽訂系爭契約,但實際承攬人卻係訴外人明峯設計工程公司(下稱明峯公司),而被告找不到原告後,想找明峯公司地址,於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明峯公司卻查無此公司,始知明峯公司係假的。且原告昇運公司所營事業並非具有工程、裝潢及裝修專業,卻假冒具有裝潢專業與被告簽訂系爭契約,且裝潢到一半即停止施詐,讓被告找不到,與原告對「工程蟑螂」之定義相符,故被告懷疑原告係「工程蟑螂」亦非不實言論。況原告昇運公司之登記資料為公開資料,於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及GOOGLE均可輕易查詢,被告將其揭露於臉書貼文上亦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亦未損害原告之資訊隱私權。
㈤、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其於111年11月3日與被告簽訂系爭契約而承攬系爭工程,為系爭房屋進行室內設計及裝潢工程。依據系爭契約第5條之記載,被告於簽約時應給付工程款57萬元;木作工程完成時給付66.5萬元;系統櫃完成時給付50萬元;清潔驗收完成時給付9.5萬元。被告先後給付第一期款57萬元、第二期款60萬元,嗣經原告通知被告繳納第三期款551,459元後,被告僅給付342,100元,尚餘209,395元未依通知給付,原告曾於112年4月26日、112年5月10日委請律師寄發律師函通知被告,分別請被告於函到7日內給付第三期餘款,並於給付前暫予停工;請被告於函到5日內給付第三期餘款,否則將「依法訴請終止」系爭契約,然被告始終為為任何餘款之給付。又系爭契約第9條第1項、2項、3項約定:「甲方(按即被告)未經本合約第五條各款所定給付價款時,乙方(按即原告)得於催告後停止工程之進行,所致停工日不計入合約第六款之工作天內。甲方如經兩次催告仍不給付,乙方有權得隨時解除契約,沒收已受理價款作為違約金並決定是否所有已完成之工程及設備。前項金額應視為甲方因遲延所致損害得受領賠償金之總額」之語等情,有系爭契約、轉帳明細及匯款單、存證信函為憑(見本院卷第23至48頁);而被告曾於112年5月15日以存證信函回覆前開律師函表示原告所施作系爭工程之進度未達合約項目1/2並擅自停工,請原告於函到3日內復工並按3D圖完工始支付餘款,否則即予終止契約並請第三方裝潢公司估價且完成其餘工程及向原告索賠等語,原告業已收受前開存證信函,亦有存證信函可憑(見本院卷第83至88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均堪信屬實。
四、本院之判斷:
㈠、系爭契約是否經兩造終止或解除?
1、按當事人間基於契約自由及處分權能,締約時所為之意定解除或終止約定,係屬承攬契約特約事項。此類特約事項,倘非涉及人民自由與權利拋棄,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外,基於契約自由及當事人處分權能,應予尊重。又按解除契約,係指當事人一方,行使其本於法律或契約所定之解除權,使契約自始歸於消滅之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言。已開始履行之租賃契約、商標授權契約或其他類似之繼續性契約一經合法成立,除有終止之原因外,不能以解除之意思表示使之消滅(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2829號裁判意旨、97年度臺上字第2429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契約之終止,除一方當事人依法律規定之終止事由,行使法定終止權,或依雙方合意而終止外,尚可依契約約定之終止事由,由一方當事人行使約定之終止權,使該契約向後失其效力,然必須符合該約定終止事由之要件,始得合法終止契約(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42號裁判意旨參照)。
2、原告雖主張系爭契約約定工程總價為190萬元,然依兩造LIN
E 112年4月17日對話所載:「原告:已經把窗簾拿掉,還有地板同意那天您的提議。款項降為1,812,100元。0000000-000000-000000=642100。642100(元)是未付款部分,按比例,第三期跟您請款551,495(元),尾款90,605(元)就交屋後請款。我是按那天的協議處理」等語。被告對於原告前開陳述則傳送「OK」之手勢表示同意(見本院卷一第35頁),足本件工程總價經兩造於簽約後協議變更,工程款總額為1,812,100元。又原告主張兩造111年11月3日簽定系爭契約後,被告總計已付第1期款57萬元、第2期款60萬元及第3期款中之342,100元之事實,除有前開LINE對話記錄、卷附轉帳及匯款資料可憑(見本院卷一第31-38頁),且與被告所提轉帳及匯款資料其所載付款明細並無不符(見本院卷一第89至98頁),堪信屬實。至被告所提林口中正郵局第119號存證信函附件付款明細雖記載其於111年9月21日契約簽定前曾轉帳5萬元予原告陳佑明,且記載其於112年4月20日匯款數額為341,200元(見本院卷一第89頁),然此非但與其嗣後所提明細之記載不符,且核前開5萬元顯非系爭契約簽定後所匯入,尚難逕認係為給付前開1,812,100元工程款所匯入,又對照卷匯款單(見本院卷一第97頁)之記載,前開112年4月20日所匯入款項數額應係342,100元之誤載。是原告主張被告尚餘未付之工程款數額為300,000元(計算式:1,812,100-570,000-600,000-342,100=300,000),其中第三期款為209,395元(計算式:551,495-342,100=209,395),尾款為90,605元(計算式:300,000-209,395=90,605),洵屬有據。
3、被告雖辯稱系爭契約約定係於系統櫃完成時,被告應給付95%工程款,且斯時系統櫃以外所有工程亦應完成,而非僅系統櫃單工程完成等語,然審諸系爭契約對於系統櫃以外其餘工程施作之時序並無明文約定,縱或兩造間關於工程款給付之比例與工程完工比例之約定失衡,亦係兩造於契約自由之原則下所議定,自難容被告片面更定之,系爭契約既已明文約定系統櫃工程完工之後,被告應給付第三期款,自難以被告片面之解釋,認應係「全部工程完工後」被告始應給付第三期款。此外,系爭工程之系統櫃(詳如附表一編號四)經鑑定確已完成,亦有卷附台北市室內設計裝些商業同業公會113年11月27日(113)設學會字第00000000號、114年2月24日
(114)設學會字第11400043號函覆鑑定報告書可憑(見本院卷二第111至158頁、第269-273頁,內容摘要如附表一,下稱系爭鑑定報告),是原告主張被告依系爭契約第5條之約定,被告給付第三期款之期限已屆,亦堪信屬實,被告前開所辯,並不足採。
4、再者,系爭契約第9條1至3項約定,被告若未依系爭契約第5條之約定給付工程款且經原告催告後仍未給付,原告得以停止工程之施作,若再經第二次催告仍拒絕給付,原告得「解除契約」,而原告先於112年4月26日委請律師寄發律師函通知被告,請被告於函到7日內給付第三期餘款,於給付前暫予停工;又於112年5月10日又委請律師寄發律師函請被告於函到5日內給付第三期餘款,已如前述,是原告主張其為前開第一次催告後被告未給付工程款,原告依約可以停止系爭工程之施作,應屬有據。至前開契約所載「解除」契約之文義,審諸系爭契約屬繼續性之工程契約,揆諸上開說明,原告縱有終止之原因,但仍不能以解除之意思表示使之消滅,是契約真意當係原告在前述情況下,得向後終止契約所生效力,即不再進場施作,當係得「終止」系爭契約而非「解除」該契約之意,先予敘明。是以,被告經原告兩次催告後仍拒絕給付系爭工程之第三期工程餘款,原告依據系爭契約第9條第2項張約定,取得系爭契約之終止權,固堪認定,然審諸原告於112年5月10日之律師函中關於終止契約與否,其表示若被告仍未依約給付工程款,其將「依法訴請終止」系爭契約,是難認原告依據該存證信函,已對被告為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從而,原告請求確認系爭契約業經其以前揭存證信函終止而不存在,難認有理由。
5、然而,原告於本件起訴時,於起訴意旨業已載明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並經本院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是已符合該約定終止之要件,系爭契約經原告以送達本件起訴狀繕本(按起訴狀繕本於112年6月26日送達被告)表明終止契約意旨而合法終止,應堪認定。系爭契約既然原告於112年6月26日合法終止,則被告於113年2月21日以律師函終止系爭契約,即難認可採。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第三期款差額209,395元及違約金300,000元部分:
1、按終止契約,乃使現存繼續的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之行為,故終止契約,僅使契約自終止時起,嗣後失其效力。故承攬契約於終止前,承攬人業已完成之工作,茍已具備一定之經濟上效用,可達定約意旨所欲達成之目的者,定作人就其受領之工作,有給付相當報酬之義務(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643號、93年台上字第718號裁判意旨參照)。
2、查系爭契約經原告終止後,就系爭工程施作完成之程度,本院審理中函請台北市室內設計裝些商業同業公會就「系爭工程報價單及3D圖所示工程實際已施作項目及狀況為何?其中木作工程及系統櫃工程是否均已完工?整體工程是否已經完工?若未完工,完成比例各為若干?全部室內裝潢工程完成比例為何?若木作工程、系統櫃工程有未完成施作之項目,未完成之原因,是否係因需搭配後續工程施做而得以完成?上開原因是否為裝潢工程施作之正常工序?」等事項為鑑定,該同業公會之鑑定結果雖認為原告已施作部分總價為1,747,625元(內容詳如附表一及系爭鑑定報告),然審酌兩造關於系爭工程之單價係將兩造合意約定,本院自應予以尊重,是附表所示各工程項目中,經鑑定為「施作已完成」,原則上應依契約所定價格計價。但涉及鑑定單位係以施工數量測量計價部分,若實測數量較契約約定不足以致鑑定結果價格較低部分,本院認為應依鑑定時實測數量計算之價格為準,然若實測數量較系爭契約約定多,以致鑑定數額較高部分,因兩造於系爭契約第7條第3項約定追加工程應得被告以書面同意(見本院卷一第24頁),而本件尚乏證據證明被告曾以書面同意就工程數量為追加,是就附表一所示鑑定結果為「施作已完成」且「完成比例以實測面積為主」,而鑑定結果較契約所定數額為高者,則依契約原約定價額計價。綜上,本院認為系爭工程已施作完成部分實際工程款價額應為1,607,210元(各項價格認定詳如附表一「本院認定金額」欄),是原告得請求被告再給付工程款95,110元(計算式:1,607,210-1,512,100=95,110),逾此部分之請求,即難認有據。
3、原告又主張本件因可歸責於被告事由而終止契約,依系爭契約第9條第2、3款之約定,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按已收價款計算之違約金。查系爭承約第9條第3項載明該條第2項關於違約金之計算,應視為原告因遲延所受損害應受領之賠償金總額,核其性質應係損害賠償預定性質之違約金,本院審酌被告經原告通知應給付第三期款之時間為112年4月17日,迄今已逾期2年,期間原告因被告遲延給付委請律師以律師函進行二次催告並提起訴訟,又於訴訟進行中支出鑑定費用以證明請求有據,足見其確因被告違約受有相當損害,然本件契約所餘工程款數額佔總工程款比例僅約6﹪,若按已收價款1,512,100元定違約金尚屬過高,應依民法第252 條予以酌減,故依原告所受前述損害估計,本件違約金應酌減至70,000元為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
㈢、原告昇運公司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500,000元部分:
1、原告主張被告於臉書發表如附表二所示言論之貼文,並將原告昇運公司登記資料等訊息揭露於動態瀏覽權限設定為公開之貼文上,損害原告昇運公司之資訊隱私權並侵害原告昇運公司之名譽權,而請求被告應負侵權行為責任等語,被告固所不爭執前開貼文均為其所發表,然就其有無侵害原告昇運公司隱私權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則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兩造爭執點厥為:被告應否分別就如附表二所示言論負侵權行為責任?原告昇運公司得否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50萬元?
2、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對於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固應為相當程度之退讓,然非謂其名譽權即不受保障。而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關於事實陳述部分,當事人如能證明為真實,或主要事實相符,不必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或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屬意見表達者,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實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而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3、經查,被告於臉書所刊登原告昇運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係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查詢所得,係主管機關提供任何人均可查得知資料,故係網路上公示訊息,自難以原告將被告公司登記資料於臉書公開之事實,認其有侵害被告隱私權之事實。又被告於臉書關於原告片面停工之事實雖以:「裝潢還沒裝潢好被跑掉」、「目前我的裝潢是被丟著不管」、「裝潢一個家裝潢近快五個月,現在聯絡不到人,款項181,000已付156萬卻遲遲沒有完工,甚至現在連人都找不到,剩200,000尾款,工程做到一半放著不做」等言語為主觀描述,然審酌原告所陳系爭工程未完工、聯絡不上原告等情均與事實相符,難認係憑空虛構或捏造,至就系爭工程停止施作可歸責於何人、原告是否惡意藏匿以致被告告遍尋不著,乃至原告是否與偽裝成具有專業裝修或設計經驗之群體,向消費者詐取款項而草率施工,俗稱「裝潢蟑螂」者相當,雖係被告個人臆測,然其如附表二所言主要為其個人主觀經歷、感受及不滿,屬意見表達,難認係對原告昇運公司權利之侵害,至原告所認損及其商譽諸如之「蟑螂有夠好賺」、「現在這種人很多,很多都是人頭公司行號」、「是詐騙集團嗎」、「我看是跑路了」、「找裝修公司…,不要在網路上找,容易上當」等訊息,並非被告之言論,尚難認被告應就該等言論負責,是原告昇運公司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難認有據。
五、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亦為同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所明定。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部分頁已屆清償期;給付違約金部分,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則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自無不合,而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2年6月26日送達被告(見本院卷一第63頁),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65,110元(計算式:95,110+70,000=165,110),及自112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1-3項、第9條第1-3項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及違約金共165,110元及自112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乙、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爰用本訴之陳述為主張,並補充:
㈠、反訴被告於全部工程尚未完成時即請求反訴原告給付95%之工程款,且拒絕完成系爭工程,致反訴原告無法如期入住系爭房屋,反訴原告已於113年2月21日以律師函終止系爭契約,另委託其他裝潢公司完成系爭工程。反訴原告已給付反訴被告工程款1,562,100,僅餘250,000元未給付,而依系爭鑑定報告之認定,反訴被告至少尚有276,600元之工程未完成,故反訴被告應賠償26,600元之損害。另因系爭工程未完工,反訴原告無法入住系爭房屋須在外租屋而受有自112年3月至113年3月共13個月之租金損害455,000元,及自112年5月至113年1月家具寄倉費之損害32,000元。又反訴原告因系爭工程預定於112年2月完成,但遲未完工,反訴原告因此飽受折磨,始自112年3月起開始看自律神經整合門診,故反訴原告係因反訴被告債務不履行而有睡眠障礙及焦慮,反訴被告亦應賠償精神慰撫金500,000元。為此,爰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之1規定請求反訴被告應賠償1,013,600元等語。
㈡、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013,600元;反訴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反訴被告爰用本訴之陳述為主張,並補充:
㈠、系爭工程估價單總價為1,960,010元,扣除窗簾工程65,500元後為1,894,510元,再扣除反訴被告已施作之1,747,625元後,尚餘146,885元,已低於反訴原告自承尚未給付之250,000元,故反訴原告自不得請求反訴被告賠償26,600元。
㈡、反訴原告原預訂使用該租賃房屋之期限即為自112年1月1日起之一年,應給付一年租金,故系爭工程是否持續或完成,均無礙反訴原告履行本應給付租金之義務。系爭房屋係新成屋,反訴原告本係租屋居住,反訴原告原既非居住於系爭房屋內,可見其稱係因系爭工程而非租並非事實,況且反訴原告既於112年1月1日承租上開租賃房屋,則所有家具即應存放於該屋,反訴原告所主張之家具寄倉費顯與系爭工程無關。另系爭工程之工期係因反訴原告遲延付款而延宕49天,遲延責任係可歸責於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無關,且反訴原告係於112年3月3日因睡眠障礙等原因就診,早於系爭工程紛爭之前,與系爭工程無關。縱認反訴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請求之數額亦屬過高等語,資為抗辯。
㈢、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反訴原告雖主張被告尚有工程未完成,故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之1規定,應賠償反訴原告工程款276,600元、26,600元損害。另應賠償反訴原告因系爭工程未完工之租屋費用455,000元、家具寄倉費32,000元及精神慰撫金500,000元,總計應賠償1,013,600元等情為反訴被告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為辯解。
四、本院之判斷: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又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226條、第227之1條固然定有明文。前開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均以債務人具可歸責事由為要件,然本件反訴被告就系爭工程契約之終止並無可歸責事由,業經本院於本訴理由說明如前,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應就其損害負賠償責任,然未舉證證明反訴被告有何可歸責事由,其主張自難認可採。反訴原告依民法第226條、第227之1條請求反訴被告賠償其損害並無理由,反訴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丙、本訴部分兩造各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本訴原告勝訴部分,判決所命被告給付原告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被告供擔保免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均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又反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亦應併予駁回。
丁、本件本訴及反訴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判決基礎之事實並無影響,均不足以影響本裁判之結果,自無庸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戊、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芝菁附表一:系爭鑑定報告暨補充鑑定報告(即本院卷二第113頁至
第158頁、第269頁至第273頁)項次 工程項目 估價單 鑑定事項 本院認定金額 鑑定單位說明 金額 備註 一、假設工程 73,000元 1 梯間保護工程 5,000元 施作已完工 5,000元 5,000元 2 室內地坪/衛浴保護工程 15,000元 施作已完工 15,000元 15,000元 3 拆除牆面工程(拆除含清運) 38,000元 施作已完工 38,000元 38,000元 4 裝潢期間廢棄物清除 15,000元 施作已完工 15,000元 15,000元 5 完工後細部清潔工程 20,000元 未施作 0元 0元 二、木作工程 480,000元 1 全室-平面天花板 95,000元 施作已完工 85,120元 完成比例以實測面積為主 85,120元 2 全面-天花板立面包樑/窗簾盒/出風口/燈灣 120,000元 施作已完工 183,600元 完成比例以實測面積為主 120,000元 3 客廳-天花板面貼木皮工資 20,000元 施作已完工 20,000元 20,000元 4 玄關-電箱牆面及暗門 8,000元 施作已完工 8,000元 8,000元 5 客廳及主臥隔間/雙面封板/隔音棉/牆面層次/燈溝 75,000元 施作已完工 79,250元 完成比例以實測面積為準 75,000元 6 客廳-客廳背牆造型牆面工資(貼木皮及隔柵) 50,000元 施作已完工 45,800元 完成比例以實測面積為準 45,800元 7 客廳-木皮材料(KD環保批批木皮) 16,200元 施作已完工 16,200元 16,200元 8 客廳-格柵板材料 13,600元 施作已完工 13,600元 13,600元 9 客廳-金屬貼皮材料 7,200元 施作已完工 2,400元 完成比例以實測數量為準 2,400元 10 客廳-隱藏門片及框/包含面貼木皮工資 KANSWAY自動回歸/隱藏鎖/把手/門檔 19,500元 5,500元 施作未完成 19,500元 5,000元 門檔未施作,總價折減500元 19,500元 5,000元 11 客廳-窗邊矮櫃及2片空中層板 20,000元 施作已完工 20,000元 20,000元 12 主臥室-鋁框拉門木作軌道及軌道崁入 2,000元 施作已完工 2,000元 2,000元 13 主臥室-床頭封板(角材+夾板或矽酸鈣板)含面貼局部格柵及表布底板 22,000元 施作未完成 22,600元 表布安裝未完成 22,000元 14 主臥室-床尾書桌(面貼木皮) 24,000元 施作已完工 26,800元 24,000元 15 男孩房-床頭牆面造型管 11,000元 施作已完工 21,200元 洞洞板為訂製品,其相關配件為固定五金並已安裝於牆面 11,000元 三、木地板工程 0元 1 玄關-超耐磨木地板 8,000元 未施作 0元 0元 2 公區-超耐磨木地板 客餐廳不含廚房 52,000元 未施作 0元 0元 3 私區-超耐磨木地板 主臥、更衣室、男孩、客房 62,400元 未施作 0元 0元 四、系統櫃工程 604,160元 1 公區-鞋櫃高櫃及衣櫃 公區-打型把手加工 公區-斜把手加工 公區-側封板 公區-電器櫃 公區-抽屜及抽盤 25,000元 5,000元 1,500元 2,500元 10,000元 8,000元 施作已完工 25,500元 5,000元 1,500元 2,500元 10,000元 10,000元 完成比例以實測面積為準 開關、插座及挖孔安裝面板非屬系統櫃工程項目內容,現場電源線均有包覆防水膠帶作為漏電保護 25,000元 5,000元 1,500元 2,500元 10,000元 8,000元 2 客廳-電視高櫃不含鋁框玻璃拉門 客廳-電視吊上櫃 客廳-電視矮抽屜櫃(含川湖座式滑軌) 客廳-電視中間開放矮櫃 客廳-電視中間封板 25,000元 52,500元 45,000元 18,000元 13,500元 施作已完工 25,500元 54,950元 47,100元 18,000元 12,000元 完成比例以實測面積為準 依現場說明及施工慣例判斷,本估價單細項說明邏輯無明列層板數量視同空櫃 如欲計算此尺寸櫃內層板,每片費用約300元 25,000元 52,500元 45,000元 18,000元 12,000元 3 主臥室-高櫃衣櫃/桶身及門板 主臥室-高櫃衣櫃/抽屜(川湖式滑軌) 主臥室-高櫃衣櫃/斜把手加工 主臥室-高櫃衣櫃/打型把手加工 主臥室-高櫃衣櫃/側封板 38,500元 4,000元 - 5,000元 3,000元 施作已完工 38,500元 4,000元 - 5,000元 3,000元 38,500元 4,000元 - 5,000元 3,000元 4 更衣室-高櫃展示櫃/桶身不含門板、不含鋁框玻璃拉門 更衣室-高櫃展示櫃/抽屜(川湖式滑軌) 更衣室-牆面封板(18+18) 更衣室-吊櫃 更衣室-吊櫃/打型把手加工 更衣室-梳妝桌/含抽屜(川湖式滑軌) 更衣室-矮抽屜櫃/桶身不含抽屜 更衣室-矮抽屜櫃/抽屜(川湖式滑軌) 更衣室-拉門衣櫃/桶身不含門片、不含鋁櫃玻璃拉門 16,000元 2,000元 6,000元 12,250元 2,500元 25,460元 18,000元 12,000元 52,200元 施作已完工 16,000元 2,000元 6,000元 12,250元 2,500元 26,980元 18,000元 12,000元 51,620元 吊櫃打型把手加工為門片及抽屜板側邊代替把手五金的加工作法 現場未安裝非估價單內容之五金含施工費用約800-1,000元 16,000元 2,000元 6,000元 12,250元 2,500元 25,460元 18,000元 12,000元 52,200元 5 男孩房-床頭封板(18+18) 男孩房-床邊矮櫃/桶身含抽屜(川湖式滑軌) 男孩房-書桌/桶身含抽屜(川湖式滑軌) 男孩房-書桌下方層板 男孩房-吊櫃/桶身及門板 15,750元 19,250元 38,000元 4,000元 8,750元 施作已完工 15,900元 16,450元 38,380元 4,000元 9,450元 完成比例以實測面積為準 15,750元 16,450元 38,000元 4,000元 8,750元 6 客臥室-高櫃衣櫃/桶身及門板 客臥室-高櫃衣櫃/抽屜(川湖式滑軌) 客臥室-高櫃衣櫃/打型把手加工 客臥室-高櫃衣櫃/側封板 客臥室-吊櫃/桶身不含鋁框門、不含鋁框玻璃拉門 客臥室-矮櫃/抽屜(川湖式滑軌) 客臥室-矮櫃/斜把手加工 LAMP上掀緩衝客臥室-中段封板(18+18) 30,000元 - 5,000元 2,500元 28,800元 8,000元 40,500元 5,000元 施作已完工 28,500元 4,000元 5,000元 2,500元 30,080元 8,000元 42,300元 5,000元 完成比例以實測面積為準 30,000元 5,000元 2,500元 28,800元 8,000元 40,500元 5,000元 五、薄板材料 44,000元 1 薄板材料 44,000元 施作未完成 44,000元 現場有大樣板應已訂貨,施作未完成 44,000元 2 薄板運費及搬運工資 3,000元 未施作 0元 0元 3 薄板加工及安裝工資 20,000元 未施作 0元 0元 六、裱布工程 0元 1 主臥床頭裱布(運送及安裝) 16,800元 未施作 0元 0元 七、油漆工程 100,600元 1 全室木作天花板透批/面刷乳膠漆 37,500元 施作未完成 28,600元 修補折價5,000元 28,600元 2 立面包板及間接燈溝/溝槽透批/面刷乳膠漆 40,000元 施作未完成 61,200元 修補折減合併於七-1 40,000元 30,000元 2,000元 3 全室新作及舊有牆面透批/面刷乳膠漆 30,000元 施作未完成 30,000元 4 水性矽利康收尾 2,000元 施作未完成 2,000元 八、電力及基礎工程 211,950元 1 全室配管鑿配及水泥修補 15,000元 施作已完工 15,000元 15,000元 2 新增5.5獨立迴路 7,000元 施作已完工 10,500元 7,000元 3 延伸一插座迴路 15,000元 施作已完工 17,000元 施作完成總數27口,無法區別新增或延伸 插座迴路施工為電源開關箱到開關面板之間的電線迴路,現場已施作完成 開關及插座面板安裝屬於八-16黑色GLATIMA面板項目,已全額減價扣除 15,000元 15,000元 4 新增-插座迴路 15,000元 施作已完工 15,000元 5 延伸-電燈迴路 12,000元 施作已完工 12,000元 施作完成總數27口,無法區別新增或延伸 12,000元 6 新增-電燈迴路 20,000元 施作已完工 26,000元 7 重拉及新增-電信迴路 12,000元 施作已完工 14,000元 12,000元 8 台製COB崁燈-9.5圓形崁燈 17,000元 施作已完工 17,000元 17,000元 9 台製COB崁燈-9.5投射崁燈 3,000元 施作已完工 3,000元 3,000元 10 台製COB崁燈-配線/開孔/安裝 20,350元 施作已完工 20,350元 20,350元 11 LED燈管(TS)-配線/安裝 未施作 0元 12 鋁擠燈條-銀色鋁燈條及軟燈帶含放線及安裝 57,600元 施作已完工 57,600元 57,600元 13 鋁擠燈條-明緯變壓器 8,000元 施作未完成 6,000元 現場無法檢視,依燈具合理長度配置計算,施作未完成 6,000元 14 主臥壁燈/含安裝 7,500元 未施作 0元 0元 15 消防修改 12,000元 施作已完工 15,600元 12,000元 16 黑色GLATIMA面板 20,000元 未施作 0元 0元 九、金屬及玻璃工程 93,500元 1 玄關-SMM明鏡 7,500元 未施作 0元 0元 2 櫃體門片背面-SMM明鏡光(120*30) 3,000元 未施作 0元 0元 3 客廳-5MM灰色玻璃黑色鋁框開門 8,450元 施作已完工 8,255元 8,450元 4 廚房-5MM灰色玻璃黑色鋁框開門 16,900元 未施作 0元 0元 5 更衣室-黑色鋁框(內:5MM明鏡/外:5MM烤漆玻璃) 16,500元 施作已完工 18,225元 16,500元 6 更衣室-5MM灰色玻璃黑色鋁框拉門 39,000元 施作已完工 33,605元 39,000元 7 更衣室-黑色鋁框透明玻璃開門 17,550元 施作已完工 17,160元 17,550元 8 男孩房-桌下黑色鐵件 6,000元 施作未完成 0元 0元 9 男孩房-床頭訂製金屬洞洞板面烤漆 12,000元 施作已完工 12,000元 12,000元 十、窗簾工程 0元 1 客廳雙層布簾/一布一沙 25,000元 未施作 0元 0元 2 主臥室雙層布簾/一布一沙 18,000元 未施作 0元 0元 3 更衣室調光簾 7,500元 未施作 0元 0元 4 男孩房調光簾 7,500元 未施作 0元 0元 5 客房調光簾 7,500元 未施作 0元 0元 合計 1,960,010元 1,747,625元 1,607,210元
附表二:
日期 內容 備註 112年4月26日 想請問在A7重劃區這裡有沒有人遇到裝潢還沒裝潢好被跑掉的?…目前我的裝潢是被丟著不管… 本院卷一第49頁、第50頁 112年4月27日 裝潢一個家裝潢近快五個月,現在聯絡不到人款項1,810,000元已付156萬卻遲遲沒有完工,甚至現在連人都找不到剩200,000尾款工程就做到一半放著不做所留的公司行號統編都是假的,請大家注意這兩個工程蟑螂~不要在有受害者… 本院卷一第5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