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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建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43號上 訴 人即被 告即反訴原告 蔡宜暄被上訴人即原 告即反訴被告 昇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芳瓊被上訴人即原 告即反訴被告 陳佑明上列當事人因112年度建字第43號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台幣(下同)165,110元,反訴部分為1,013,600元,本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5元,反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151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裁判日期:202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