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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建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8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艾回家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豐秀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劉惠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9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4年5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故自114年5月27日起算2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加計在途期間3日,應於114年6月19日屆滿,然上訴人遲至同年7月14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此觀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發室收文章戳日期即明,則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已逾2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從而,上訴人提起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