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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抗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30號異 議 人 鄭國欽上列異議人因本院112年度抗字第3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書記官處分書,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裁定不得抗告者,正本教示欄應記載「不得抗告」,如有誤寫,應由法院書記官以處分更正之。當事人對於上開處分得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0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查異議人因與相對人凍祥瑞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本院111年度桃簡字第756號),本件異議人因就本院111年度簡聲抗字第10號聲請法官迴避起抗告,經本院以112年度抗字第30號裁定抗告駁回。該民事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元,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則本院所為前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不得抗告。該裁定正本教示欄所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顯有錯誤,則書記官於民國112年4月28日製作處分書更正為「不得抗告」,核無違誤。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張世聰法 官 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裁判案由:聲請?避
裁判日期:2023-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