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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拍字第2號聲 請 人 台灣西鐵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井裕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7年7月起,委託聲請人為其貨品提供倉儲物流服務,聲請人始占有相對人之動產至今,有倉庫服務報價表可憑。然自109年8月起,相對人即未依約如數給付聲請人倉租費用等,雖迭經聲請人催告相對人依約給付倉租費,惟相人均置之不理,聲請人爰依法就占有相對人上開動產有留置權。嗣聲請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聲留置物,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等語。惟依本院民事執行處發文日期111年12月22日之發文字號桃院增夏111年度司執字第65302號函已說明,系爭動產(留置物)經鑑定價格僅值新臺幣(下同)3,636,616元,不足清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總額68,858,618元,顯無拍賣實益。是聲請人聲請拍賣既無實益,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