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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救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120號聲 請 人 楊志賢代 理 人 黃政堯律師相 對 人 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祥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參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意旨)。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損害賠償共新臺幣1,738,901元及利息,經本院調閱兩造間112年度勞專調字第204號卷核閱屬實,聲請人係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準此,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3-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