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號聲 請 人 范振修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立中壢商業高級中等學校文教基金
會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桃園市立中壢商業高級中等學校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五、六、七、九、十一、十二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前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經董事會決議修訂相對人之捐助及組織章程第1、2、3、5、6、7、9、11、12、15條之規定,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而相對人前於111年12月21日召開
第10屆第1次董事會,決議將捐助及組織章程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內容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上開董事會會議紀錄、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年12月23日桃教終字第1110124451號同意變更章程之函文、修改前後之捐助及組織章程、捐助及組織章程修訂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37頁),堪信為真實。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屬利害關係人,揆諸上開說明,自得就相對人章程變更事項,聲請法院准為必要之處分。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第5、6、7、9、
11、12條內容,係就董事會職權及組織、董事選任及任期屆滿之改選、董事會議之召開、經費預算審定等事項所為之規定,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為法院得為處分之事項,且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亦予同意變更,故認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上開條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聲請人另聲請變更組織及捐助章程第1、2、3、15條部分,
則僅涉及法規名稱、文字修正、增列章程修訂時間等內容,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依前揭說明,此部分僅須憑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變更文件,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須聲請法院另為裁定,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爰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家蒨附表:財團法人桃園市立中壢商業高級中等學校文教基金會捐助
及組織章程修訂對照表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應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推行。 四、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聘)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其中本校現任校長為當然董事。其餘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其中本校現任校長為當然董事。其餘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第七條 本會除當然董事隨本職自然異動外,其餘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選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按期辦理交接。 第七條 本會除當然董事隨本職自然異動外,其餘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應隨本職異動之當然董事,不計入連任及改選董事人數。 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選補足原任期。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按期辦理交接。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需有過半數董事出席使得開會,如董事長無法召開會議,會議由校長召集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 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 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會議紀錄陳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需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如董事長無法召開會議,會議由校長召集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會議紀錄陳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卅一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經費。 第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卅一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孽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捐助。 第十二條 本會應以基金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