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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0號聲 請 人 陳漢清

沈世通范振鍊譚仲武黃志成

廖峻皇

陳子瓔楊清道

高忠慶林郁芳王郁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返老還童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返老還童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聲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則為民法第37條前段、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第83條第1項所明定。再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則為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111年12月18日經董事會決議解散,並選任聲請人即全體董事共11人為清算人,經報請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同意解散在案。爰依法向本院聲報清算人,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具狀向本院為清算人就任之陳報,已於書狀載明全體清算人之姓名、住所及就任日期,並檢附桃園市政府112年2月1日府社團字第1120014819號准予解散函文、相對人111年12月18日董事會會議紀錄、董事名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法人登記書等件為憑,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是本件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屬適法,當准予備查。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3-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