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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25號聲 請 人 李得記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育德兒童之家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育德兒童之家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2年5月5日決議修改,爰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業據其提出相對人第2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憑,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力瑜附件: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育德兒童之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

表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3-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