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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36號聲 請 人 吳武墩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吳姓讓德祭祀公業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桃園市吳姓讓德祭祀公業之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五至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部分准予變更。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又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20日召開董事會,會中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為如附表所示之內容,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而相對人於112年8月20日10時召開第5屆第11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會中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109年9月2日府民宗字第1090211494號財團法人桃園市吳姓讓德祭祀公業捐助組織章程在卷可稽。本院衡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屬利害關係人,又觀諸該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5條至第12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之修正內容,涉及董事、監察人之選任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法人財產預算編列及決算可決等事項,核屬財團法人重要之管理方法變更,且於變更後無悖於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是以,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至於聲請人尚聲請變更第2條、第4條內容部分,僅涉及相對人之目的、業務項目及捐助基金之來源;第13條、第14條部分則為單純文字修正;第17條、第19條、第23條、第24條均為條次變更;第25條部份為捐助章程之施行時程說明;另將原章程第19條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及設置帳簿之規定予以刪除,揆諸前開說明,均無涉及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事項,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要件不合,該等事項均屬法人登記事項之變更,僅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並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無需聲請法院裁定准許變更章程,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琬青附表:

財團法人桃園市吳姓讓德祭祀公業捐助組織章程 修正對照表 原條文 修正條文 第五條: 本法人設會員代表四十五至六十五人,依「財團法人桃園市吳姓讓德祭祀公業選舉辦法」規定,辦理遴選。 會員代表負責選舉董事與監察人。 第五條: 本法人由捐助人指定第一屆董事十五名﹑監察人五名。 第六條: 本法人以董事會為最高權利機構,設董事十五名(後補董事五名),監察人五名(後補監察人一名),由會員代表選舉產生。 董事、監察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董事連任人數不得超過十二人。 董事、監察人之任期自一月一日起為期四年。 第六條: 第一屆董事、監察人由捐助人指定,並由捐助人召開董監事會推選董事長、常務監察人,第二屆以後之董事、監察人選出後,則由上屆董事長於一個月內召開董事、監察人會推舉下屆董事長及常務監察人。如逾期不為召集時,由得票數最多數之董事負責召集之,如仍不召集時,由次多數之董事召集之,監察人會亦同。 第七條: 本法人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應依「財團法人桃園市吳姓讓德祭祀公業選舉辦法」規定辦理之。 第七條: 本法人置設董事長一人,除第一屆外,由全體董事舉手表決或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互選之,以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如無人得全體董事通過半數之票數時,就得票比較多數之首二名重新投票,以得較多票數者為當選。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 第八條: 本法人置設董事長一人,由全體董事互選產生。 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 第八條: 董事、監察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董事長及常務監察人得連任乙次。本法人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依101年3月11日第2屆董事會第9次會議訂定之「財團法人桃園市吳姓讓德祭祀公業選舉辦法」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法人設常務監察人一人,由全體監察人互選產生。 第十條: 本法人設總幹事一人,由董事長選派,負責統合執行本法人各項業務。 本法人另設會員管理組、財務組、資訊組、財產管理組、文書組,協助總幹事執行相關業務。 董事得兼任會務人員,監察人不得兼任會務人員。 第九條: 董事長應在董事任期屆滿兩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及監察人,經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申辦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董事長應於董事任期屆滿前兩個月,召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下屆董事及監察人,並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條: 董事、監察人有違法失職等情事,得經董事會或監察人會投票罷免之,投票時應有董事或監察人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案。董事、監察人辭職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其人數逾越二分之一時,由董事會補選適當人員繼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第十二條: 董事、監察人有違法失職等情事,得經董事會或監察人會議投票罷免之,投票時應有董事或監察人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案。 董事、監察人辭職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侯補董事、侯補監察人遞補,應遞補人數逾二分之一時,應召集會員代表會議,補選適當人員繼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第十三條: 董事會每六個月由董事長召開一次,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現任董事三分之一書面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董事長拒不召開時,得經過半數之董事推舉董事一人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開之。董事會任期屆滿董事長不辦理改選時,比照前述規定辦理之。 第十五條: 董事會應於每年三月、八月及十月各召開一次,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現任董事三分之一書面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 董事長拒不召開時,得經過半數之董事推舉董事一人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開之。 董事會任期屆滿董事長不辦理改選時,比照前述規定辦理之。 會員代表大會應於每年十月合併董事會召開一次,以董事長為主席。 第十四條: 董事會議除另有規定外,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可否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至本法人財產之處分或變更,須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出席並經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填造詳明之使用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第十六條: 董事會應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董事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可否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 本法人財產之處分或變更,須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出席並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填造詳明之使用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第十六條: 監察人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常務監察人召集之。 第十八條: 監察人會每年三月、八月及十月各召開一次,由常務監察人召集之。 第十八條: 本法人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決算經董事(監察人)會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條: 本法人之會計事務,應依「財團法人桃園市吳姓讓德祭祀公業會計事務處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擬定年度業務計畫書、收支預算書,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一條: 本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擬定年度工作計畫書、收支預算書,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一條: 法人應於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辦理決算,造具年度業務執行書、收支決算書,得經董事會審定通過並經監察人會監察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二條: 業務單位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辦理決算,造具年度工作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財產目錄等報表,經董事會審定通過並經監察人會監察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3-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