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31號聲 請 人 徐智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徐子貴祭祀公業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徐子貴祭祀公業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徐子貴祭祀公業之捐助章程第九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規定甚明。另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職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財團法人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5日召開第七屆第五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會中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為如附表所示之內容,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而相對人於112年3月5日上午10時
召開第7屆第5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會中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桃園市政府111年12月8日府民宗字第1110342774號函、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徐子貴祭祀公業第七屆第五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簽到簿、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捐助章程在卷可稽;本院衡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屬利害關係人;而觀諸該捐助章程修正之內容,變更捐助章程第9條之內容,乃涉及董事、監察人之選任方式,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此部分條文如附表新舊章程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欄所示,堪認屬財團法人組織運作事項之變更,與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亦符合財團法人法之規定,與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亦已備查在案,此有桃園市政府111年12月8日府民宗字第1110342774號函在卷可佐,是以,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於聲請人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條、第2條、第4條之規定
,惟捐助章程第1條、第2條之部分,僅涉及相對人之名稱、法人主事務所設立地址之變更、第4條之部分,則僅涉及財團法人捐助基金之來源,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要件不合,該等事項均屬法人登記事項之變更,僅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並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無需聲請法院裁定准許變更章程,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思儀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