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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46號聲 請 人 魏吉宏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中壢區國民中小學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桃園市中壢區國民中小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變更後條文」第1、6至7、9、11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12年6月17日召開第11 屆第1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其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2年11月1日函、相對人第11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變更後捐助章程、變更前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如附件「變更後條文」第1、6至7、9、11條所示內容之捐助章程,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管理目的及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無抵觸,復經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上開函文表示同意備查在案,足認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確屬依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