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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5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梅花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楊慧珺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開規定,得聲請法院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者,僅限於捐助人、董事(長)、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至於財團法人本身或無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並無聲請權。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梅花基金會前已修改捐助章程,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本件民事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狀之「聲請人」欄記載「財團法人梅花基金會」,顯係以該財團法人為聲請人,且狀末具狀人則僅有「鄒欣穎」之簽名,而依上開書狀所載,「鄒欣穎」並非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復無證據足認「鄒欣穎」與該財團法人之章程變更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本件聲請並非由聲請權人所提出,於法未合,礙難准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3-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