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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消債聲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73號抗 告 人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相 對 人 王春國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更生事件,對於民國112年9月23日本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7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之。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更生
裁判日期:2023-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