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消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字第12號原 告 謝年威

林昱宏陳柏宏陳柏文黃佳褀陳思予(原名:陳素玉)

陳榮峰劉慧娟陳怡如李嘉華陳姿親呂葳怡羅珉斐江珮綺陳柏翔張巧婗王德蕙李惠雅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晴翔律師

王柏盛律師陳立蓉律師被 告 極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坤銘訴訟代理人 徐欣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2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書狀敘明原告劉慧娟與被告間之契約關係及出處為何,並核對起訴狀附表一各項欄位所載是否正確,繕本逕送對造。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
裁判日期:2024-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