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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消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永平被上訴人即原 告 杜嘉仁

李建儀

馮上瑋

黃莉華

楊棣娟

梁明鈞

廖曉婷

林佩蓉

黃泓翔

郭匡甫

方嘉琳

李宗霖

洪瀞

李詩雅

徐茂展

陳純玉

花逸翔

吳欣蓉

陳孟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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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禎

劉宇珩

陳政和

徐克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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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錫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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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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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威琮

蔣宏暉

陸筱筑

李欣娓

魏如濤

謝宗霖

黃詮閎

陳子秦

蔡璧卉

楊宇帆

葉乃綸

胡伶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瑕疵擔保責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規定,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12年度消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沒有一併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人於同年7月29日收受送達,迄未補正等情,有前開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裁判日期:202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