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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消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字第3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杜嘉仁訴訟代理人 吳鎧任律師

張嘉珉律師鄭猷耀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人 林裕展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永平訴訟代理人 賴思仿律師

邱靖貽律師上 一 人 陳湘傳律師複代理人 東方譯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瑕疵擔保責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五,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蕭嘉鳳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蕭嘉鳳負擔百分之八十,餘由被告負擔;原告杜嘉仁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杜嘉仁負擔;其餘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一,餘由原告負擔」;附表1「本院准許金額」欄合計列關於「1,827,70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827,706元」。

理 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4年6月27日112年度消字第3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裁判日期:202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