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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2號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代 理 人 王慈先上列當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了解本院90年度繼字第430號事件,並抄、影印相關文件,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請求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二、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並非本院90年度繼字第430號事件當事人,其閱覽卷宗之聲請,未經當事人同意,且並未表明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遑論釋明。本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3-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