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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0號聲 請 人 李致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若瑜間請求解任信託契約受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信託契約之權利價值為新臺幣(下同)7267萬2587元(以信託標的八筆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4,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裁判日期:202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