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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61號聲 請 人 如附表所示戴宏諺等89人相 對 人 江楊秋絨

江文煌江李𤆬治江志誠江志斌江佳君江宗穎江秀霞江秀蓮江秀茹上列聲請人聲請(代位)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坐落桃園市蘆竹區富宏段203、204、205、2

06、208、209等6筆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聲請人戴宏諺等89人(以下合稱聲請人)及楊三江之被繼承人戴東海與提存人江文慶、江阿秋、江文煌所共有。提存人江文慶、江阿秋、江文煌於民國101年間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將系爭土地出售,並辦理提存,經本院以101年度存字第875號受理在案。惟提存當時,戴東海之繼承人中之鄭蓮茹於提存前已死亡,經本院提存所於109年12月14日以提存不合法,請提存人取回提存物,提存人未出面領回交付聲請人,聲請人對提存人江文慶、江阿秋之繼承人及江文煌(本院按:江文慶之繼承人為江楊秋絨、江志誠、江志斌、江佳君;江阿秋之繼承人為江李𤆬治、江宗穎、江秀霞、江秀蓮、江秀茹,連同江文煌共10人為本件相對人,以下合稱相對人)之債權業經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50號判決確定在案,是聲請人聲請代位取回提存物自屬合法有據,爰依法提出聲請,請准聲請人取回本院101年度存字第875號提存物新臺幣(下同)8,031,248元,並由聲請人代位受領等語。

二、按提存者,依提存法第17條、第18條規定,可分為清償提存及擔保提存兩種類型。前者係指提存人因與受取人間私法上法律關係,為清償積欠受取人之債務或返還應給付受取人之金額所為之提存行為。後者則係指出於諸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或停止執行等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之情形所為之提存行為。又法院得以裁定方式,依供擔保人聲請返還提存物者,僅限於擔保提存之情形,且須符合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或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或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等要件,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之規定自明。

至於清償提存,應依提存法相關規定由該管法院提存所辦理,非由法院逕以裁定返還,僅關係人對提存所之處分有異議時而提存所認異議無理由時,始送法院裁定並依法得抗告。

三、經查:㈠系爭土地原為戴東海(50年7月歿,聲請人及楊三江為繼承人

)與提存人江文慶、江阿秋、江文煌所共有。戴東海死亡後,系爭土地經共有人江文慶、江阿秋、江文煌於101年間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之規定出售,並於同年6月14日將戴東海之繼承人應分得之買賣價金8,031,248元聲請提存,經本院以101年度存字第875號受理,惟提存所於109年間辦理呂鄭阿足聲請領取提存物過程中,發現戴東海繼承人之一即鄭連茹於提存前之101年6月5日即已死亡,因而認系爭提存程序不合法,進而撤銷系爭提存處分,並於109年12月14日發函命江文慶、江阿秋、江文煌取回提存物,且駁回上開領取提存物之聲請。嗣提存人並未領回提存物,本件聲請人戴宏諺等人為原告,並追加楊三江為原告,對江文慶、江阿秋之繼承人(江文慶之繼承人為江楊秋絨、江志誠、江志斌、江佳君;江阿秋之繼承人為江李𤆬治、江宗穎、江秀霞、江秀蓮、江秀茹)及江文煌請求給付系爭土地之買賣價金,經本院以110年重訴字第450號判決江楊秋絨、江志誠、江志斌、江佳君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江文慶之遺產範圍內,江李𤆬治、江宗穎、江秀霞、江秀蓮、江秀茹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江阿秋之遺產範圍內,與江文煌連帶給付戴東海之繼承人8,031,248元,由戴東海之繼承人公同共有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提存通知書、本院提存所109年12月14日桃院祥所101年存字第875號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1年度存字第875號提存卷(含109年度取字第1462號卷)查閱甚明,且有本院110年度重訴第450號民事判決附卷可參。

㈡本院101年度存字第875號提存事件為清償提存,而非擔保提

存,聲請人亦非對提存所之處分於法定期間內為異議,自非由法院逕以裁定方式裁定提存物是否返還。至於聲請人雖稱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50號民事判決已經確定,判命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買賣價金云云,姑且不論該案之強制執行程序(即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6983號)因判決未合法送達給楊三江而未確定,經本院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駁回聲請人之強制執行聲請,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執事聲字第83號駁回異議,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抗字第1518號、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179號駁回抗告、再抗告,有上開民事裁定存卷可參,而系爭提存因不合程式而前經提存所命提存人辦理取回,聲請人並非提存人或其繼承人,於本件欲以債權人之身分代位債務人(即提存人及其繼承人)聲請返還並代位受領,未經提存人(含繼承人)同意或授權領取之情況下,既事涉權利義務關係存否之實體事項確認,即非可以不具訟爭性之非訴程序(裁定)處理,應憑具執行力之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由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就提存物辦理扣押取償,聲請人逕向本院提出聲請代位領取返還之提存物云云,亦屬無據。

㈢綜上,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並代位受領,於

法未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力瑜附表:聲請人

姓名 住所地址 1 戴宏諺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2 戴呂錦菊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3 戴蔡傳 住○○市○○區○○路0段000號 4 戴承鴻 住○○市○○區○○路0段000號 5 戴秀琴 住○○市○○區○○街00巷0號 6 戴秀美 住○○市○○區○○街000巷00號5樓 7 戴秀滿 住○○市○○區○○路0000巷00弄00號2樓 8 戴妘蓉 住○○市○○區○○街00巷00號 9 戴曾教 住○○市○○區○○路0段000號 10 戴添發 住○市○○區○○路0段000號 11 戴秀玉 住○○市○○區○○路00巷00號 12 戴秀如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13 戴秀雲 住○○市○○區○○○街00號 14 戴秀霞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 15 戴妤芳 住○○市○○區○○路0段000○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16 戴正樹 住○○市○○區○○路0段000號 17 戴正廷 住○○市○○區○○路0段000號 18 顏戴玉梅 住○○市○○區○○街0巷0號 19 戴玉却 住○○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20 戴陳含笑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居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號 21 林玉梅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22 戴異軒 住○○市○○區○○○街00號 23 戴曉其 住○○市○○區○○○街00號 24 戴君如 住新竹縣○○鄉○○路000號 25 戴正豐 住○○市○○區○○○路00號 26 戴玉女 住○○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27 戴馨慧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3樓之3 28 戴玉香 住○○市○○區○路○街00巷0號 29 戴銘恩 住○○市○○區○○路○段000○0號 30 戴彤誼 住新竹縣○○市○○○○街00號11樓 31 戴永道 住○○市○○區○○路000號19樓 32 吳戴金鳳 住○○市○○區○○路0段00號3樓 33 戴貴英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樓 34 戴桂枝 住○○市○○區○○○街00巷0號5樓 35 戴阿屘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36 鄭吳金英 住○○市○○區○○街000號7樓 37 鄭金塗 住○○市○○區○○街000號7樓 38 鄭秋鑾 住○○市○○區○○街000巷00號7樓 39 黃律維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 40 黃建誠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 41 黃品禎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 42 鄭秋燕 住○○市○○區○○路0○0號 43 鄭秋玲 住○○市○○區○○路000號9樓 44 鄭祈泉 住○○市○○區○○路000巷0號 45 張美月 住○○市○○區○○街00號 46 鄭國權 住○○市○○區○○街00號 47 鄭丁榮 住○○市○○區○○街00號 48 鄭珍芳 住○○市○○區○○街00號 49 鄭珍宜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 50 陳麗嬌 住○○市○○區○○街000巷0號2樓 51 鄭育明 住○○市○○區○○街000巷0號2樓 52 鄭仲豪 住○○市○○區○○街000巷0號2樓 53 鄭李月嬌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8樓 54 鄭敏聖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7樓 55 鄭百翃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8樓 56 鄭金玫 住○○市○○區○○○街00號10樓 57 鄭輝文 住○○市○○區○○○街00巷0號 58 呂學鐘 住○○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59 呂學鵬 住○○市○○區○○路000巷0號 60 呂學熔 住○○市○○區○○路000巷0號2樓 61 呂學程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5樓 62 曾富國 住○○市○○區○○○路0段000號 63 曾錦鳳 住○○市○○區○○路000巷0號5樓 64 曾富源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7樓之1 65 林鄭芳真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8樓 66 徐進財 住○○市○○區○○○○路000號 67 徐進益 住○○市○○區○○路0段000號 68 劉徐犁花 住○○市○○區○○○路00號 69 呂徐犁月 住○○市○○區○○路0段000號 70 徐秀琴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71 徐月桂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72 曾文雄 住○○市○○路00巷00號2樓 73 楊一和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 74 楊天正 住○○市○○區○○街000巷0號3樓 75 楊淑岑 住○○市○○區○○路0號6樓 76 劉盆妹 住○○市○○區○○○路000○0號四樓 77 呂哲銘 住○○市○○區○○○路000○0號四樓 78 呂靜宜 住○○市○○區○○路000號九樓 79 呂靜妮 住○○市○○區○○○街000號十三樓 80 呂益傑 住○○市○○區○○○00○0號 81 呂旭日 住○○市○○區○○○00○0號 82 洪金田 住○○市○○區○○○街00號四樓 83 洪湧嵐 住○○市○○區○○○路○段000號七樓 84 洪桂秋 住○○市○○區○○○街00號四樓 85 陳心妮 住○○市○○區○○路000號十二樓之8 86 洪畇軒 住○○市○○區○○路000號十二樓之8 87 呂秀容 住○○市○○區○○路000號13樓之1 88 游戴翠華 住○○市○○區○○○路0000巷00號 89 林戴阿說 住○○市○○區○○路000號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2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