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34號聲 請 人 鄭博文代 理 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劉逸旋律師上列聲請人與鄭瑞福等人間聲請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土地登記資料更正相對人之住所地址;如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聲請人提出聲請狀時非土地之共有人,或漏列共有人為相對人者,應自行撤回、變更或追加土地之全部共有人為相對人,不另重複通知補正。聲請人於補正適格之當事人後,應再提出一份有完整記載包含全體相對人姓名及住所之書狀到院,並按相對人人數檢附繕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二、查報經裁定准許變更共有物管理所可得之客觀上利益,以利本院核定標的價額及應繳之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