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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9號聲 請 人 羅凱相 對 人 吳富乾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7號),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核發本院一○三年度重訴第二二七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訴訟終結證明。

理 由

一、聲請意旨: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7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業經裁判確定,爰依法聲請核發訴訟終結證明等語。

二、按訴訟終結後或第5 項(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當事人。而系爭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7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47號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0號裁判確定在案,經調取系爭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以當事人之身分,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3項規定,向本院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核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裁判日期:2023-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