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衛字第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趙佳瑜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3-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