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衛字第8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確實有生病,但希望在家休養吃藥,而不是在伊院休養,聲請人家在鄉下,可以聞到自然氣味並腳踏大地土壤,爰請求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定有明文。次按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5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2日內完成;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60日,但經2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60日為限;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同法第42條第1、2、3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經本院函詢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下稱桃園療養院)函覆略以:甲○○於112年10月9日入住本院急性病房,主訴為被害妄想、關係妄想、言談及思考鬆散,合併對案母、醫療人員之口頭威脅、激躁行為,因個案症狀嚴重,病識感欠佳,入院後反悔,拒絕治療,於同年10月11日由醫療團隊提出強制住院申請。病人診斷為思覺失調症,奇特思想及怪異行為要件符合者包含對案母、醫療人員之被害妄想,對陌生人之關係妄想,對自己身體有懷孕妄想,對旁人未能協助其墮胎、出國找男友、支持自己找工作這些事情,多有怨懟,於他人行為、言談、眼神,多有封閉而錯誤之解讀,上個月失蹤,一個月後返家,身無分文,對於行蹤拒絕透露,在家突然摔倒,外科治療過程對醫療不配合,有口語威脅及激躁行為,轉至精神科急診評估時表現亦然,其行為及問題因應表現有自傷傷人之虞,加之病人杳無病識感,全然拒絕治療,態度敵視,極抗拒治療,於入院當時接受長效針劑施打,治療反應極差,故協助申請強制住院。當前病人已使用兩種抗精神病藥物,療效欠佳,研判為症狀頑抗個案,儘管治療需符合最小限制原則,但仍需考量病人當前病情於其本身、家人、照顧者、社會環境等交互影響,當前恐仍需協請病人完成強制住院療程,確保療效,返回社區後將持續以居家治療追蹤。當前仍未有停止強制住院治療之必要等語,此有該院112年11月2日桃療一般字第1120008353號函附卷可稽,由此可知聲請人因思覺失調症,有奇特思想及怪異行為,對聲請人之母、醫療人員之被害妄想,對陌生人之關係妄想,對自己身體有懷孕妄想,於同年00月間返家後因跌倒而送醫,卻於外科治療過程對醫療不配合,有口語威脅及激躁行為,轉至精神科急診評估時亦同,其行為及問題因應表現有自傷傷人之虞,且於同年10月9日入住桃園療養院急性病房後,又反悔拒絕治療,因此經醫療團隊於同年10月11日提出強制住院申請,惟聲請人缺乏病識感,抗拒治療,致治療效果不佳,桃園療養院考量聲請人當前病情於其本身、家人、照顧者、社會環境等交互影響,當前恐仍需協請聲請人完成強制住院療程,確保療效,以便返回社區後能持續以居家治療追蹤,是以仍有強制住院治療之必要。準此,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停止強制住院,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