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0號原 告 王郁珊訴訟代理人 黃啟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常鴻悅豐企業社(即住商不動產楊梅大順加盟店常順地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兩造間所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之委任契約關係,自民國112年1月4日起因原告終止而不存在,核其訴訟標的顯非對於親屬關係或人格、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依原告陳報因本件確認兩造間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所能獲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