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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4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05號原 告 劉嘉安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杜宥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百郁間請求返還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9,7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返還股利
裁判日期:2023-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