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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4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07號原 告 陳緯宸被 告 陳立綸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立綸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206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0,444元(計算式:系爭房屋課稅現值345,000元+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9,600元×80.89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

三、上開二、之補正狀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錄: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3-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