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21號原 告 謝李碧娥訴訟代理人 梁育玟律師
周志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4,2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