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4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22號原 告 元木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珍訴訟代理人 耿依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品臻間請求沒收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沒收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