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39號原 告 雙子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睦梅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美華間請求確認租賃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陳報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計算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367,0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9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