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5號原 告 簡清棋上列原告與被告鍾予綺間請求撤銷和解書事件,惟起訴狀內未據記載明確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得知原告欲請求判決之內容,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尚有不符。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