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5號原 告 簡清棋上列原告與被告鍾予綺間請求撤銷和解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件請求撤銷兩造間於民國103年8月間所簽立之和解書(下稱系爭和解書),而原告於兩造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2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主張其係受假律師詐騙簽立系爭和解書,且無以對被告債權新臺幣(下同)660,000元消滅作為和解條件之意思表示等語,有該事件判決在卷可稽,堪認原告就系爭和解書撤銷所得之利益為66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