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1號原 告 賴春敏訴訟代理人 胡世光律師被 告 呂嘉豪

王靜子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乃客觀價值之一種,與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之利益,專由當事人主觀認知之主觀價值不同,故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4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呂嘉豪應將登記於其名下之國信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之17,779股股權移轉登記與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王靜子應將登記於其名下之國信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之8,295股股權移轉登記與原告,則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股權(合計共26,074股)於起訴時之價值為斷。查國信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係一未上市或上櫃公司,並無公開交易價格,參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民國112年3月14日以北區國稅桃園營字第1122149073號函檢送之國信環保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資產負債表所示,該公司110年度之資產淨值為新臺幣(下同)6,191,591元(即資產總額53,034,150元扣除負債總額46,842,559元之權益總額),而國信環保股份有限公司110年間已發行股份為500,000股,則每股淨值為12.4元(計算式:6,191,591元÷500,000股=12.4元/股,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3,318元(計算式:26,074股×12.4元/股=323,3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
裁判日期:2023-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