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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0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02號原 告 陳德欽上列原告與被告瑝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財產權訴訟,但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日期: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