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22號原 告 雙子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睦梅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美華等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