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0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36號原 告 王周美玉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富宇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信託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9,962,000元,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不動產價值(公告現值)119,260元核定為10,081,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終止信託關係等
裁判日期: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