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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0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44號原 告 葉舒婷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玉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配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47,0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價款
裁判日期:2023-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