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65號原 告 陳正彬上列原告與被告莊英棋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價金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賠償已發生違約金3,638,272元,及自11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每日13,376元之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10規定,數項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且未確定期間者,以10年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460,672元(8,638,272+13,376*365*10=57,460,67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7,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