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69號原 告 吳詩婷訴訟代理人 陳彥潔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鑫錸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為財產權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至訴之聲明第2項關於請求辦理董事解任變更登記部分,因與第1項關於請求確認兩造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判決範圍,故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