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0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83號原 告 梁春燕訴訟代理人 盧意祥律師被 告 黃能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而供擔保之物價額為5,085,146元(計算式:公告現值24,200元×210.13平方公尺),少於債權額,揆諸前開規定意旨,訴訟標的應依系爭土地價額核定為5,085,1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3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日期:2023-10-04